刘路:西藏的权利——在西藏和平起义50周年大会上的发言
*?php if ($show_messages):print $messages; endif;?*/>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今天是西藏人民反抗中共军事占领和殖民统治举行和平起义50周年,我们在这里集会纪念这个日子,缅怀为自由而牺牲的勇士们,彰显我们捍卫人权、追求自由的信念和意志。
我决定临时改变我的发言,打算从专业角度谈谈西藏的权利。
我认为,西藏人民有两个层面五个方面的权利,应该得到重视和支持。
第一个层面:人权。
人权分两个方面:第一是基本的人身权利,第二是政治权利。这些权利都包含在国际法和中国宪法的规定之中。基本权利如人身不受非法逮捕、审讯的权利,不受侵犯的权利,通讯不受侵犯的权利,家庭不受非法搜查的权利等等。政治权利如宗教信仰自由、言论结社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新闻自由和出版自由等等。这些明文规定的权利被中共独裁政权剥夺殆尽,西藏的政治犯不仅在全国、而且在世界上也是最多的,记得有一次中国政府迫于国际压力,释放了100名政治犯,刑期都在10年-20年之间,居然没有一个汉族人,全是藏人和维人,可想而知,中国的监狱里应该有多少政治犯。据西藏流亡政府提供的资料披露,在中共50年暴政统治之下,藏人被杀害和被剥夺自由关进监狱的人数在100万以上。我读过一本西藏喇嘛写的书——劳改基金会出版的《雪山下的火焰》。这位叫班旦嘉措的喇嘛因为见证过50年前的那场起义(他并没有亲自参加),被中国军队逮捕,随后因为不肯按照当局的旨意诬陷自己的上师是印度间谍,被罗织罪判刑七年,随后的30年时间里,他一直被以种种罪名关在监狱里,受尽了酷刑和精神凌辱。这种案例不是一例两例,而是成千上万。在西藏,这种没有任何犯罪行为仅仅因为你是藏人、仅仅因为你坚守自己的信仰,你就随时可能被投入监狱,甚至被剥夺生命。
第二层面:族权。具体包括:
1、 自治权。
2、 自主权。
3、 自决权。
自治权在中国政府跟西藏政府签订的17条协议中本来有明确的规定,如第4条:对于西藏的现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变更。达赖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职权,中央亦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第11条:“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
但是,1956年中共开始实行极左路线,不再遵守那些承诺。而且,安多和康区还进行了脱离现实的强制改革,导致了动荡和破坏。地方官员故意蛮横地践踏“十七条协议”,藏人被逼无奈,最终於1959年3月10日举行了和平抗暴。1959年以后,所谓西藏自治已经名存实亡。
自主权,即西藏民族自己决定民族事务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内政、外交乃至军事结盟等所有权利。西藏人民自己决定自己民族的事务,是民族自主权的题中应有之意,也是受国际法保护的一项族权。
自决权,即西藏人民由全民公决的方式自己决定自己民族前途的选择权利。这也是西藏人民的一项合法权利。
但是,至今为止,西藏人民的这两项权利在中共那里遭到野蛮践踏,在国际社会尤其是欧美政府那里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承认。中国政府的金钱成了摆平一切捍卫正义价值的努力的一项强大武器。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国际社会的悲哀和耻辱。
出于对西藏人民福祉和现实政治的考虑,达赖喇嘛尊者提出了中间道路的主张。我们认为这是目前形势下对西藏人民前途的最具有现实意义的选择。汉族人民和西藏人民同属于中共专制独裁体制的受害者,我们认为,只有彻底结束中共的独裁统治,实现宪政民主,西藏人民的人权以及自治权、自主权、自决权才有可能得到实现。
谢谢大家。
2009年3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