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志强:楼兰大盗落网记

2010年1月13日,嘎玛夫人珍尕签约委托浦律师和李律师为她的嘎玛辩护。

今年5月27日,李会请律师在焉耆法院复印部分卷宗计七十多页,其中有两份巴州公安机关今年出具的抓获嘎玛桑珠的经过,一份是九八年那次的,另一份是今年这次的。在今年这份中,侦查机关泄露出本次大动干戈旧话重提再抓嘎玛,源自新疆政法委执法检查组的指令。

案件随即办得飞快,两天后就立案了元旦期间就到成都把他给抓了。但当天马增华庭长随即追到酒店,谎称笔录中有些地方不清楚,需要他拿过来指给会请看,从而把已到手的复印卷宗骗走,然后才说这是领导的决定,案件敏感卷宗不能让你们复印,想看就只有到法院去我安排给你们摘抄,他只好到跟着赶到法院,在法官的陪同下连夜摘抄。5月29日我也到了焉耆,只好耽搁跟嘎玛的会面全力以赴摘抄录入,但我发现卷中仍然有这两份钉在一起的材料,并且这两份就是我亲手录入电脑的。

开庭前一天亦即6月21日,法院终于允许我们复印控方“全部”案卷了。我随即发现巴州公安今年抓获嘎玛的经过被公诉人抽掉。当公诉人坚持拒绝出示这份证据时,我在辩方举证阶段作为我方证据提交法庭,指出这个案件之所以如此这般,就是因为新疆政法委背后推动,所有的根源都在于此。审判长责令我只能说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其他的不要扯。我说这就是与本案有关的问题,而且它证明控方没有全面提交证据。公诉人况英质证时先是质疑我的证据不符合形式要件,我要求审判长向她调取,因为符合形式要件的证据在她手里,何况我是在帮你们的忙为了让你们的程序卷宗完整,因为九八年那份抓获经过根本与本案无关——那次他是被放了,公安有的结论说他不构成犯罪。公诉人称政法委作为国家的执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监督指导是合法的。我当即表达了我的吃惊,我受的教育告诉我,国家的执法机关是公检法和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政法委不过是某个党派的内设机构,检察官作为十佳公诉人,居然认为政法委可以干预和启动案件的侦办,的确让我大失所望。

本次庭审公诉人提交了九八年五月三十日巴州办案民警石磊等人作出《预审终结》文件,其中明确给出了嘎玛桑珠不构成犯罪的结论。嘎玛没有被移送审查起诉,阿不力孜等被控盗掘古墓葬罪一案没有涉及嘎玛桑珠,但本次公诉人的证明目的是嘎玛桑珠构成了指使和唆使。当我以此反诘的时候,她说这份文件是办案民警的个人行为,因为落款没有盖章。

浦志强 2010年6月25日 山西临汾

以下分别是这两份文件,一看便知为何如此凶残:

一、《嘎玛桑珠抓获经过》【控方拒绝提交,我作为边防证据提交】

犯罪嫌疑人如凯•嘎玛桑珠,男,藏族,1968年5月8日出生,小学文化,职业,个体工商户,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贡觉县相皮乡麦东村人,身份证号码:542123196805080018,护照号:G12715295,港澳通行证号:W00550897,抓获前住四川省成都市肖家河兴蓉街19号1-1-8号。2010年1月7日因涉嫌倒卖文物案被若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经巴州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

1998年3月10日,以阿不力孜•克然木等人盗掘古墓一案,2009年12月27日,经新疆自治区政法委执法检查组在工作中发现,审查后认为应当依法追究此案涉案人如凯•嘎玛桑珠的刑事责任,同年新疆自治区政法委、新疆自治区公安厅转交巴州公安局办理,2009年12月30日巴州若羌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如凯•嘎玛桑珠于2010年1月4日在四川省成都市洗面桥横街安逸158时代商务酒店405室被抓获归案,同年1月7日被押解至巴州,现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


巴州公安局刑侦支队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事侦察支队(印章)】

2010年1月10日



二、关于一九九八年噶玛桑珠被抓获的经过【控方提交】

1998年2月,根据自治区公安厅得到的线索,巴州境内古楼兰遗址一座千年墓葬被盗掘,并基本锁定了盗墓者的踪迹。1998年3月10日,公安厅领导决定,由公安厅刑侦处张处长牵头,巴州公安局派员参加,成立98•3•10专案组,对楼兰古墓被盗掘一案进行侦查,经过工作,转攒足先后抓获了以阿不力孜•克日木为首的6名犯罪嫌疑人,根据阿不力孜的供述,西藏商人嘎玛桑珠曾收购过他们第一次进入古楼兰盗掘墓内文物6件,并指使阿不力孜将墓内剩余的带彩绘的棺材板拿回来,他出钱收购,根据嘎玛桑珠的授意,阿不力孜等人再次进入古楼兰腹地,盗出墓内彩棺并用锯子锯开,进行包装后放入车内,因途中见有人审查,绥江棺材板等文物抛弃在戈壁滩的红柳丛中逃回。

鉴于嘎玛桑珠的行为已构成共同犯罪,专案组决定对嘎玛桑珠进行抓捕,第一,先派出以时任巴州刑侦支队政委尹宝林等同志与公安厅刑侦处的同志一并赴青海玉树地区(前期得到的情报,嘎玛桑珠在玉树地区)进行侦查抓捕,第二是根据阿不力孜的交代,由阿不力孜与嘎玛桑珠通电话,将其诱至乌市抓捕,两种方案同时进行。

1998年3月16日,公安厅张卓敏处长一行将阿不力孜从公安厅押解到阿不力孜的住所,用嘎玛桑珠预留的电话号码,按照事先安排的童通话内容,阿不力孜告诉噶玛桑珠,“我昨天从很远的地方回来,你要的东西我以按你的要求包装并带回,请尽快带钱来乌市取货。”嘎玛桑珠说,“他乘坐3月18日的航班飞抵乌市取货,一定将货物保管好。”根据这一情况,公安厅张卓敏处长立即进行了部署安排,并于3月18日在乌市柴窝铺机场将犯罪嫌疑人嘎玛桑珠成功抓获,随后追回被嘎玛桑珠买走的楼兰古墓出土文物六件。



巴州公安局刑侦支队

【加盖了新疆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事侦察大队印章】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二日

三、预审终结

犯罪嫌疑人阿不力孜克力木、梁志刚、艾合买提肉孜、艾合买提满力克、买买提托乎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一案,经1998年4月26日至同年5月29日的讯问和调查,已预审终结。现将审理结果报告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略)

二、案件来源(略)

三、案件事实(略)

……2月21日,犯罪嫌疑人阿不力孜克力木在其乌市家中将所盗文物栽绒地毯一条、锁针秀枕及捡拾木同一个以8.4万售于西藏商人嘎玛桑珠,随后,阿犯用所得赃款购买了2020型北京吉普车和作案用的手锯、塑料海绵布、球鞋等物品。2月26日,再次纠合犯罪嫌疑人艾合买提满力克、艾合买提肉孜、其弟尔肯驾车进去古楼兰遗址,在原盗98.L.M点墓葬,犯罪嫌疑人阿不力孜克力木、艾合买提肉孜二人 挖掘了该墓葬,并用所携带的手锯将棺木锯成1块后用塑料海绵布包裹共盗走女棉是布单袍、绢内衫一件,棉布单裤一条,棉布袜一双,漆盘,漆盒一个,彩绘棺木一口,棉布复面二件。

经自治区考古所鉴定,所盗98.L.M点墓葬为古楼兰雅丹地貌,系国家文物重点保护单位,所盗文件(原文如此)三件(棉布袜、棉布单裤、女棉是布单袍绢内衫)为国家一级文物,二件(栽绒地毯,彩绘木棺)为国家二级文物,锁针秀枕,棉布复面二件及木桶为国家三级文物。

问题说明:

1、犯罪嫌疑人阿不力孜克力木、艾合买提满力克、买买提托乎提、库尔班加马力有一定的汉语表达能力,在审讯调查中,配有维、汉两民族民警参加,对犯罪嫌疑人嘎玛桑珠的审讯,聘请了懂韩语的专业人员,上述人员的审讯笔录用汉语文字固定。

2、第二次盗掘98.L.M点的案件涉及人尔肯,因该人无正当职业固定住所,经多方查找未获。

3、经咨询自治区文物管理局,国家对文物的个人收藏无政策界定,倒卖文物犯罪嫌疑人嘎玛桑珠持有北京东方收藏家协会会员证,该人收购的文物尚无倒卖的证据,依照《刑法》尚不构刑罚的处理,故98年4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

4、犯罪嫌疑人库尔班加马力,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根据《刑法》67、68条的规定,对其免予处罚,98年5月7日取保候审。

四、处理意见

犯罪嫌疑人克力木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24条第一款,第326条,第328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倒卖文物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犯罪嫌疑人艾合买提肉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4条第一款,第328条的规定,构成了故意损毁文物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犯罪嫌疑人梁志刚98年5月刑满释放后,又重新犯罪属累犯,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之规定。经反复讯问和调查,无名犯罪嫌疑人供认不讳。案件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手续完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拟将本案移送巴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巴州公安局刑侦支队

承办人:冯良 石磊 牙生

一九九八年五月三十日

(来源:浦志强律师的第十二个搜狐博客http://puzhiqianglawyer.blog.sohu.com/15539193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