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传唤证人和新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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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June 23rd, 20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县人民法院
嘎玛桑珠案合议庭:
贵院审理的如凯•嘎玛桑珠被控盗掘古墓葬罪一案,鉴于控方迄今提交的用于指控其构成犯罪的言辞证据,在审讯和取证过程中有着太多显而易见的疑点,目前尚无法排除嘎玛桑珠及相关证人受到了刑讯逼供乃至威胁利诱的可能,证言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难以确认。
为查明事实和准确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之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另据最高法院发布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40条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在起诉一方举证提供证据后,分别提请传唤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辩护人特提请合议庭依法传唤下列证人到庭接受控辩双方被告人和法庭的交叉询问。
提请传唤的证人和新证人的出庭作证,这些人士具体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法庭可责成公诉人提交:
阿不力孜•克然木
梁志刚
阿合买江•芒力克
库尔班•加马力
仁青多杰
安其帮
艾尔•买买提
郑军华
强巴:翻译
张玉萍:库尔勒市人民医院
另有一位名字未能看清楚:库尔勒市人民医院
以上申请,请予以准许。
被告人嘎玛桑珠的辩护人: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浦志强 李会清
2010年6月23日 晚上21点30分
(来源:浦志强律师的第十二个搜狐博客http://puzhiqianglawyer.blog.sohu.com/155183774.html)






